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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法院简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届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大连海事法院于1984年6月1日正式成立。

  大连海事法院是国家在大连设置的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机关。管辖区域范围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西至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山海关海域,包括渤海一部分和黄海一部分海域,海岸线2920公里,岛屿500多个。管辖区域内海运主要港口包括大连港、大窑湾港、大连新港、营口港、鲅鱼圈港、丹东大东港、锦州港、葫芦岛港等;渔业港口280个,包括大连湾渔港、鲅鱼圈渔港、羊头洼渔港、大长山渔港、浪头渔港等。

  大连海事法院原由国家授权交通部组建。为完善司法体系,国家决定理顺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自1999年7月1日与交通部系统彻底脱钩,成建制地移交给辽宁省委、省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大连海事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国家正厅级建制,受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管辖区域内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二审法院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大连海事法院于1992年先后在普兰店市、东港市、盖州市、兴城市以及长海县等5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海事审判(试点)工作,由上述基层法院受理部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负责二审。这一试点做法,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继续实行试点工作将面临法律上及诸多实际工作中的矛盾与问题。为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撤销上述5个基层法院的海事审判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编委、最高法院、省编委、省高级法院的决定,设立葫芦岛、鲅鱼圈、东港、长海法庭,为大连海事法院派出机构,负责审理所辖区域的海事、海商一审案件。

  大连海事法院内设立案庭、海事审判庭(负责海事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负责申诉案件、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执行庭、政治部、研究室、办公室等机构。针对海事案件具有涉外性、专业性的特点,大连海事法院培养了一支熟悉法律、外语、航运等专业知识的法官队伍。现有法官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获法律硕士学位及具有法律、航海或外语等双学历的法官占相当比例,部分法官曾在国外留学和研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如船舶碰撞、水域污染、海上人身伤亡事故损害赔偿等;(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如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水陆联运)合同、货运代理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3)海事行政案件,如不服港监、海关、检验机关以及港航、渔业管理等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4)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如诉前申请扣押船舶或船载货物、海事强制令等;(5)海事执行案件,如依据国际公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依据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及大连海事法院和上诉审法院经过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等案件的执行,还负责对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债权文书的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等;(6)海事行政执行案件,如港监、海关、港航监督、渔政管理等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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