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道通航10年来,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加快,航运经济在促进沿江各国间的经贸往来、文化交流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提供和谐的司法服务,是我院景洪法庭成立的目的。8月10日,景洪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东盟国家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白某某在调解当日顺利拿到了赔偿款,至此,原告历时两年多的上访奔波求助终于通过我院调解工作得到圆满解决。本案调解结案,景洪法庭再一次延续从设立以来,所有实体案件全部调解结案的良好势头。 被告姜某、刘某所属的船舶营运于澜沧江-湄公河上,往返于泰国和中国间进行货物运输。原告的儿子白某受雇于被告担任船员。2009年2月18日,当船航行至缅甸境内某航段时遭遇不明武装势力枪击,白某在船上不幸中弹身亡。原告为了给无辜送命的儿子讨一个说法,先后通过写信求助、上门求助的方式,请求国家外交部、中国驻缅甸大使馆、云南省政府、省外事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方海事局、西双版纳州外办等联系缅甸政府处理白某的赔偿事宜,但因外交途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历时两年多,原告仍得不到赔偿。今年6月26日,原告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到我院景洪法庭,起诉二被告要求其承担雇主责任,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288517.20元。本案属涉东盟国家案件,承办法官很重视。因被告常年往返于中泰两国,行踪不定,承办法官想尽办法进行通知,多次利用电话调解,并联系澜沧江西双版纳海事局协助提供被告的出入境信息,准确掌握被告动向。在被告强烈的抵触情绪下,承办法官采取以情融法,刚柔并济,不厌其烦地做被告思想工作。在调解的过程中,原被告均情绪激动,调解多次中断,但承办法官依然不放弃,一方面从法理上对被告应承担责任的法律条款进行详尽解释,另一方面从情理上要求他们换位思考,并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逐渐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最终,经过三次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日即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 (罗菲撰稿、杨济铭摄影,陆英涛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