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院贵港法庭根据“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在审判工作积极创新矛盾化解方法,采取“全面、全程、全员”调解工作方式,成效显著。上半年,该庭案件调撤率达75%。6月20日,该庭巧用多种方法调结两起涉外海运欺诈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2日,调解协议全面履行完毕。 原告平南某水泥公司系注册于开曼群岛(英属)的某水泥控股公司的下属公司。原告于2009年购买一批越南无烟煤,某水泥控股公司采购部负责从广东东莞中转运输煤炭给原告,并指派其员工即被告余某具体负责该项业务,被告赵某、方某、石某、邓某分别以各自船舶实际承运。中转运输过程中,余某与船东密谋串通盗窃数百吨煤炭,东莞法院依法追究了几名被告的刑事责任,并将民事赔偿案件移送我院审理。贵港法庭受理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周密、仔细的研究。该两案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涉外证据认定及事实认定等一系列问题,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追加某水泥控股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起初,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很大,调解工作几乎无法进行。 庭审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多次合议,并两次提交审委会讨论。院领导和合议庭均认为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会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合议庭制定出详细的调解方案,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调解:一是“主动出击”,全面掌握案情,针对东莞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一些疑问对本案处理有关键作用,谢桦副院长亲自带领主办法官到东莞法院调查了解,使案件事实彻底明朗化,为案件调解结案打下基础; 二是采取“全面、全程、全员”调解方式,从分管副院长到合议庭成员,从立案到庭审后,每位参与本案审理的人员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方式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通过法律宣传和法律释明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诉讼风险;三是发挥代理人“桥梁”作用,将受当事人委托并信任的代理人作为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做好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再通过代理人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消除其抵触情绪,增进其对法院的信任,从而为案件成功调解结案打好铺垫;四是发挥亲属的“耐心劝导”作用,审理本案的主办法官连夜赶赴平南与被告石某父母会面,向其通报案情,释法析理,以致石某在其父母的耐心劝导下,同意配合法院工作,连夜从广东赶回参与调解;五是充分施展调解艺术,“找准纠纷的焦点,找到双方利益的结合点,找出解决纠纷的平衡点,找好解决纠纷的时间点”,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运用法理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该调时调,该放时放,冷热结合,适时调解,找出解决纠纷的平衡点,使当事人主动接受调解方案。 经过主管副院长和合议庭成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原被告终于在第二次开庭前握手言和,心悦诚服地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该调解协议已于6月22日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分别向法庭送来锦旗致谢。 (杨钉撰稿,陆英涛编辑) |